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4号(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4号(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订为:“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在申请注册时明确”。
 
  二、将第四条第一项修订为:“产品使用的肉类全部来源于内地或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使用内地原料生产的肉制品与使用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原料生产的肉制品应分别出具食品卫生证明书”。
 
  修订后的《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即日起生效,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海关总署2023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TAGS:肉制品 食品安全 检验检疫 法规 卫生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协〔2023〕2号)
下一篇: 优化养殖用海建设“蓝色粮仓”——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新政策